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决大数创业过程中,投资者可能是创业者成功前唯一的盟友,但也可能反目成仇,这就要看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了。 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投资者与创业团队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尽快达到上市这一目标,风险投资资本会在决策、财务和管理各个方面尽己所能地帮助创业者,这段时间可以说是投资者与创业者的蜜月期。 真正让风险投资资本与创业者产生分歧会是在双方都出现损失的时候。当创业者无法达成预期目标,出现利益重新分配的局面时,创业者会发现此时面对的不再是过去的那个盟友,而是“家产的优先继承者”。
所以,在创业企业成功时,风险投资者会是先拿到成果的那个人,而在创业失败时,风险投资者也会是首先抽身的那个人。对于这个结果,创业者没有任何选择。 风险投资资本与创业团队之所以有可能产生矛盾,究其原因是双方在“结伴”出发点上的根本差异。 风险投资资本走的是完全理性的道路,确保盈利是唯一和最终的目的,控制风险是必须和首要的手段,至于风险投资资本退出后,创业企业会怎样,风险投资资本是不需要特别关心的。
创业者对自己付诸心血一手“抚养长大”的企业,多少会有点感情,为了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前最,成功创业家还是要为企业继续挥洒汗水。所以,当创业企业无法实现上市时,风险投资者会依据当初风投资本优先的协议保障自身利益,创业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后果。 这些优先的条款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协议签订之时就己摆在了创业者的面前。最常见的优先条款有:优先股保护性条款、股份兑现条例、对赌协议、优先清算权、股份回购权等5个条款,我们希望创业者,尤其是那些在创客空间拼博的创客们多了解下。 —、优先股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条款,这个条款要求公司在执行某些潜在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之前,要获得投资人的批准。实际上就是给予投资人一个对公司某些特定事件的否决权。 所以,风险投资资本用资金购买的股份属于优先股,优先股的红利分配和清算分配都优先于创业团队手中所掌握的普通股。风险投资资本在优先股保护性条款中会约定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变更股本,不得擅自将公司清算、重组、出售等。 二、股份兑现条例 股份兑现条例是指,在投资人指资金到位之后发行给运营团队、顾问等人的,所有股份及股份等价物,将遵从以下兑现条款:公司第一年末兑现运营股份总额40%的25%给运营团队,剩余的75%在其后3年按月等比例分别兑现。公司有权在股东离职(无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时回购其尚未兑现的股份,回购价格是成本价和当前市价的低者。 三、对赌协议 严格上,对赌协议是英文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翻译过来的,按字面意思其实翻译成“估值调整机制”更合适,对赌协议就是投资人与出创业者在达成并购或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人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的行为。 风险投资资本和创业团队在企业未来估值上的分歧较大时,风险投资资本往往会引入“对赌协议”:既然你说能做到,那就做给我看。其实这并不是公平的“对赌”,一方面风险投资资本付出的“赌注”(通常是奖励管理层的少量股权)远小于创业团队所付出的,另一方面即使创业团队赌赢了,风险投资资本手中所掌握的优先股的增值也会远大于其所付出的“赌注”。 四、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更是完全偏向于风险投资资本的一种条约,它规定了企业在清算时,风险投资资本可以拿到的回报。“优先清算权”的核心含义是“优先”,“优先”意味着风险投资资本先拿到约定的那部分回报之后,才轮到掌握普通股的管理团队分配;“优先”还意味着风险投资资本有权选择何种分配方式,如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进行分配,还是行使优先权进行分配(当然是按照对风险投资资本更为有利的方式)。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管理团队在风险投资资本的“优先”分配之后,将可能一无所获。 五、股份回购权 当企业发展时间过长,既不能上市又没人收购时,风险投资人会要求创业团队回购他们手中所持的优先股,以实现限期套现的目的,从而回拢资金以减少风险。 在很多创业资讯中我们看到,某草根创业者又获得了千万级创业融资的新闻,让大家看得热血沸腾。但很多创业者并未真正了解你融资的目的,这是很危险的。风险投资既然称为风险,它不光是对投资人有风险,对我们的创业者同样也是风险的。所以,我们看到很多优秀的企业并不希望引入风险资本这是有道理的。 |